您目前的位置: 政策集锦 >> 中央相关政策
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
[ 点击数:968 更新时间:2008-7-31 来源: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作者: ]
 

 6月19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,电煤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,重点合同价格保持平稳,但出现了合同兑现率下降、部分非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的情况。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,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。
    《通知》提出,对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。规定秦皇岛港、天津港、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,不得超过6月19日价格水平,即发热量5500大卡/千克动力煤限价水平分别为每吨860元、840元和850元。
    《通知》强调,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。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,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,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单位按价格、热值、数量统计重点合同兑现率,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,相应削减其次年重点合同运力计划,并收缴价格违法收入。
    《通知》要求,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,按照《价格法》和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》规定,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、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;通过降低煤质、以次充好、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;中间环节囤积居奇、哄抬价格,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。对查处的典型案例,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。

  发表评论】 【查看评论】 【打印】 【返回】 【关闭窗口
首 页 | 加为收藏 | 联系我们 | 设为首页 | 调研动态 | 他山之石 | 调研服务 | 社情民意
Copy right 2007 zys.bl.gov.cn All rights reserved
地址:中国宁波北仑长江路 行政大楼 电话:(0574)86780456 传真:(0574)86780456
未经书面许可严禁转载和复制本站的任何信息 技术支持:龙腾科技 管理入口